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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網絡廣告擅自利用特殊標志引流,違法嗎?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1/22 9:54:32 瀏覽量: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杭州亞組委在百度搜索“杭州亞運會”時發現,首條結果是某置業公司樓盤“山水時代”的營銷頁面,廣告語顯示“杭州亞運會_旁山水時代”。亞組委認為其未經授權使用“杭州亞運會”作為搜索關鍵詞,侵犯特殊標志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該公司和發布信息的科技公司共同賠償150萬元損失及合理費用。被告某置業公司辯稱“杭州亞運會旁”,實質是有關樓盤地理位置的描述,并不構成對亞組委特殊標志專有權的侵害。另一被告某科技公司抗辯其在廣告投放過程中也僅系根據某置業公司的要求進行廣告投放,并非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和獲利者,并已盡到審查義務,無需承擔責任。(點擊閱讀詳情) 審理過程 本案涉及第19屆杭州亞運會的特殊標志保護,同時,亦關涉網絡、搜索引擎后臺設置等互聯網發展背景下的新興法律領域,而我國對特殊標志保護的綜合性規定,僅有1996年頒布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司法保護規則陳舊且不明確。 為此,我們做了大量案例檢索,包括特殊標志侵權、涉搜索引擎關鍵詞設置的不正當競爭類案件。在檢索中還發現,特殊標志專有權民事權益保護的司法實踐并不充分,通過裁判文書網以“特殊標志專有權”“特殊標志所有權“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僅有2004年世博會特殊標志所有權侵害認定一案。這讓我們愈發感受到本案裁判的重要性和背后的典型意義,如能形成相應的侵權認定、賠償酌定裁判規則,就大型賽事的知識產權保護意義非凡。 合議庭就該案多次展開討論研判,最終形成裁判意見。本案涉及向搜索引擎方購買關鍵詞推廣服務,使用戶在搜索相關內容時優先展示自己的產品,是互聯網廣告競價業務背景下產生的新型隱性營銷方式。此類行為使公眾和消費者“非自愿”了解廣告主產品或服務,誘使產生該產品或服務與特定重大賽事存在某種關聯的誤解,既會損害大型賽事活動官方贊助商的利益和賽事贊助市場規則,還會對辦賽方聲譽、賽事品牌價值產生負面影響。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使用與保護的相關規定,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志,并許可他人在核準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特殊標志使用人應當同所有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將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應立即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被告的行為也屬于欺騙消費者、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規則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吨腥A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特殊標志設定為廣告搜索關鍵詞,將自身產品與某一重大賽事相聯系,構成對特殊標志專有權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綜合主觀惡意、廣告對競爭秩序影響、侵權持續時間、維權合理費用等認定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心語 司法案例對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宛若一卷波瀾壯闊的輿圖,雖未能盡述途中的風霜雨雪,卻足以架起航行于法律瀚海時的燈塔,指引專業的航向,照亮探尋正義的航程。面對社會發展衍生出的新情況,即使是經驗豐富的審判者,也難免會有困惑和糾結。此時,我們往往會尋求前人的智慧和經驗,通過案例檢索,研判分析既有案例,尋找審理思路,以更好理解法律條文,適用法律規則,為妥善解決當前案件提供有益參考?梢哉f,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人民法院案例庫”恰如其時,落在了法律工作者的剛需點上。而作為裁判者,能夠在案例庫這片瀚海中點亮一束星星之火,是一種榮幸,更是一份責任。 在這個案子的辦理過程中,我們深深感受到,信息化浪潮翻涌,既攜機遇無限,亦伴挑戰重重,唯有在變局中把握機遇、應對挑戰,才能推動審判工作現代化不斷向前發展。案例庫之構建,正是在復雜格局中尋找司法公開與隱私權保障、輿論審判與信息安全之間的平衡點。在智慧法院的未來語境中,我們必須放眼世界科技前沿,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深思求解之道。案例經驗的傳承,正如一燈照亮眾燈,終至萬燈輝煌。隨著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建設,燈的殿堂已巍然聳立,我們堅信在一代代司法人員的不懈追求與努力下,經驗與智慧的明火將照亮司法工作的每一個角落。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shenbo91.com/content/?709.html 相關文章 |